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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下載專區 / 2019-12-26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政府發布日期:2019-06-04】

公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原名稱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前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其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法律安定性,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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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4.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pdf下載)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pn=2

 

公告事項:本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已規定於108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令發布訂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且於108年7月1日施行,爰旨揭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894&id=32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