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組織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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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條文

現行條文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宗  旨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 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衛生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說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興辦前類各項事業,應分別報請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指導監督,

其變更亦同。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化粧品商業(工廠設有門市部、辦事處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各份,提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始准入會為會員,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各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七條

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八條

會員代表以會員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會員代表人數依本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上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者,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所屬公司行號應予改派。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

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章程第九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簿(卡),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前辦理會員總校正,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七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六條

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得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所屬公司行號及通訊地址。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妨害本公會名譽信用,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十八條

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餘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的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欠繳會費滿一年者,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處分之。

第二十條

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得由本會理事會決議,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組 織 及 職 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置理事二十七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九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二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續,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舉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舉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卸任理事長由本會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較多者當選。理事會在選出理事長後,再就其餘八位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副理事長一人,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副理事長之職責為:平日秉承理事長的指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應具有申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

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得延長。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事項。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大會入會、退會籍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改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惰勤。

七、通過聘請顧問。

八、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九、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三十四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四、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五、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六、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次者,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設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設幹事、辦事員若干人。其薪給津貼、退職或退休金參酌「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委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另訂支給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置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之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會  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別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集會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應改期於一個月內集會之,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但實到出席人數已達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會決議選舉。

第四十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依上項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域之劃分及各地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理監事會議得視情況以視訊會議辦理,討論議題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時,應檢附會議議程,並於十五日內將會議記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第四十五條

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必要時,亦得派員列席指導。

經  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分三級,每六個月繳納一次,於第一個月繳納之分級辮法如下:

第一級:資本額一千萬元(含)以上,每月會費二千四百元,會員代表三人。

第二級:資本額五百萬元(含)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每月會費一千六百元,會員代表二人。

第三級: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下,每月會費八百元,會員代表一人。

三、事業費:由會員大會議決籌措之。

四、委託收益: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五、基金利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六、基金收入:(1)會所基金。(2)累積基金。(3)職員退職預備金。

第四十七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款項及捐贈之物品概不退還。

第四十八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具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工作計畫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者,得先經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九條

理事會辦理追加減預算,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十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一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後二個月內,編具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單據,送監事會審查。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編制審查報告書兩份,連同原決算書及單據,送還理事會提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將歲入出決算書及審查報告書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二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十三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四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五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消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以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理,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以商業團體法規定辦理,修改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行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施行。